板主你好:
一、個人認為,這種案子,不須要去討論過去的是是非非,應著眼的點應該是,如何定未來的權利義務關係!過去,或許你有過失、業務員有過失,但那都是過去,而現在,保險公司正在對你主張解除契約,這是現在要討論的。
二、個人認為解除契約不合法。
1、業務員已知,應等同保險公司已知,故保險公司喪失解除契約的權利。
三、會不會賠依個案認定之。
1、你未提出案情,故本人無法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,請你補充。
四、另對業務員要求損害賠償。
1、若業務員之行為符合侵權行為,我可會請求損害賠償(參民法184條第1項之規定)?須討論之。
五、結論:
1、你應該回應保險公司的存證信函,但,應以申訴的方式回覆之。
2 、若保險公司無善意的回應,你可以選擇事後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。
3、提醒你的是,我國民事相關處理流程,係採辯論主義,用白話一點,就是評議中心應只在你和保險公司的書面作審查誰有理,而作出判斷,並不會幫消費者找有利的法律依據及資料,所以,你的書狀就很重要了,要認真點寫,而不是只我要申訴,這是沒有用的。
4、一連串的法律行為,你可以自行之,亦可找人處理之。
5、歡迎討論,tony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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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415010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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