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為您尚未滿18歲,雖然已經成年,但仍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,所以其實你簽的合約仍然不算有效。建議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公司,參考我列出的方式囉。
第一 寫一張存證信函給台灣麥克,主張訪問買賣,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,你有七天的鑑賞期,在此期限之內可要求退貨,對方必須退回全部款項的權利。要求對方終止你簽訂的契約,然後不再付以後的款項。
第二 保存所有您手上的文件資料,包含合約副本、簽帳單... 等等。記得在存證信函上要特別註明「XXX未成年,故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本契約」。
第三 存證信函最好是由你父親撰寫,去郵局買,一式三份。或者到郵局的網站下載(電子檔用電腦打字,打完之後列印出三份),然後寄到台灣麥克的公司。再打電話給賣書給你的業務員,表示存證信函已寄出,日後請不要再寄後續的相關書籍給你。
以下是我打的建議格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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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台灣麥克:
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,本人小孩XXX在XX(地點),向台灣麥克業務員簽約購買XX 書籍,該書籍並於XX 年XX月XX 日寄送到到達。雖本人小孩簽署分期付款,但請准予援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,本人XXX與本人小孩XXX 主張七日鑑賞期要求貴公司退費並解除買賣契約。
另外,本人小孩XXX ,於簽約當時,包含寄送本存證信函之日,足歲未滿二十。依我國民法之規定,屬限制行為能力的人,因此相關買賣契約應徵求本人同意才能進行,本人在此表示「不同意」,並要求貴公司於十日內退費,並解除買賣契約。貴公司所寄送之第一批書籍,請於貴公司退費之日起五日內派員前來收回,否則本人將逕自將書籍銷毀,而無需舉證於貴公司。
立書人XXX (簽名)
限制行為人XXX (簽名)
敬上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30303172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