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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您尚未滿18歲,雖然已經成年,但仍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,所以其實你簽的合約仍然不算有效。建議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該公司,參考我列出的方式囉。
 

第一  寫一張存證信函給台灣麥克,主張訪問買賣,援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,要求終止契約,然後不再付以後的款項。


第二  保存一切文件資料,包含合約副本、簽帳單等等。記得在存證信函上要特別註明「xxx未成年,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本契約」。


第三  存證信函最好是由你父親撰寫,去郵局買,一式三份。或者到郵局的網站下載(電子檔用電腦打字,打完之後列印出三份),然後寄到台灣麥克的公司。再打電話給賣書給你的業務員,表示存證信函已寄出,日後請不要再寄相關書籍給你。


建議格式


致台灣麥克:


  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,本人小孩xxx在xx地點,向台灣麥克業務員簽約購買xx書籍,該書籍並於xx年xxx月xx日寄送到家,本人小孩簽署分期付款,但請准予援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,本人xxx與本人小孩xxx主張七日鑑賞期要求貴公司退費並解除買賣契約。


  另外,本人小孩xxx,於簽約當時,包含寄送本存證信函之日,足歲未滿二十,依我國民法之規定,屬限制行為能力的人,因此相關買賣契約應徵求本人同意才能進行,本人在此表示「不同意」,並要求貴公司於十日內退費,並解除買賣契約,貴公司所寄送之第一批書籍,請於貴公司退費之日起五日內員收回,否則本人將逕自將書籍銷毀,而無需舉證於貴公司。


立書人xxx(簽名)
限制行為人xxx(簽名)


敬上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307066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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