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很多因素
通常最大的因素在於貴單位向保全(物管)公司所提出的合約要求~
例如說 阿呆保全公司亦有阿呆物管公司之關係企業~
若貴單位向阿呆保全��司所提出的保全服務僅限於駐衛保全
那麼阿呆保全公司 用自己保全公司根貴單位簽約的機率就會很高~
但是若貴單位的要求 除了保全 還付有"清潔' or '總幹事" or "電機人員" or "行政外派人員等"
依照保全業法第四條的規定
第四條 一、 於辦公處所、營業處所、廠場、倉庫、演藝 場所、競賽場所 、住居處所、展示及閱覽場所、停車場等防盜、防火、防災之安全防護。
二、 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。
三、 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。
四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。
該保全公司並不能用保全公司之名義與貴單位簽約,於法不合~保全業法之規定 保全公司只能負責第四條的四項保全業務,所以清潔 機電 總幹事等人員 不符合保全業法之規定,只能另外以公寓大廈管理法之物業管理公司與貴單位簽約
這個原因的機率通常是最高的
另一種原因就是該公司內部業績分配的問題

參考資料 阿呆保全公司
本文出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090701035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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