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可以要求其履行交付備胎之義務。
        依照現行民法六八條第一項規定:「非主物之成分,常助主物之效用,為從物。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,依其習慣」。購買汽車附上備胎,是汽車買賣上的習慣,汽車是主物,所以備胎是汽車的從物。依照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:「主物之處分,及於從物。」所謂「處分」,應從寬解釋,除了物權行為以外,尚需包含債權行為。雖然契約上未言「備胎」,但買賣標的物自然包括從物之備胎,出賣人負有一併交付備胎之義務。

二、物之分類
 1.
是,電為物。

       在我國民法的概念上,物可以為「有體物」或「自然力」動產應包含可移動之物、不能移動之非土地定著物以及自然力,諸如光、電、熱、核能等能源或自然力,雖為「無體物」,非佔有一定之空間,卻不失為物的一種。

  2.未成屋為物
        民法上物之條件有四:一、須為有體物或自然力,未成屋佔有一定空間,當然為有體物之一種。二、須具有可支配的可能性,未成屋當然得以為人類所支配,自不待言。三、須具有特定性與獨立性,未成屋具有單一且排他的所有權,符合「一物一權主義」。四、須不具有人格性。
        至於未成屋為何種物?以下以兩種情況分別論述之。
        依照民法第六六條第一項:「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定著物」最高法院六十三年第六次民庭會議決議:「民法六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,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,繼續付著於土地,而達一定經濟上之目的,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......」若未成屋為屋頂尚未完工之房屋,但卻足以避風雨,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,即屬土地之定著物,為不動產。反之,若無法避風雨之未成屋,因欠缺固定性,及非屬土地之定著物,應認為動產。
 
  3.屬於土地之所有權人的。

      原則上依據民法766條規定:「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」在本事實下適用其但書「法律另有規定」 。因其為侵權種植,依據三一年上字第952號判例:「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,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,某甲等在某乙所有地內侵權種植其出產物,當然屬於某乙所有......」,依照上開判例,竹子所出產物,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。
 
  4.乙牧場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。
        依據民法766條規定:「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」在本事實下適用其但書「法律另有規定」。民法952條規定:「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,得為占有物之使用、收益。」依據上揭民法,可知乙牧場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。

  5.依據民法766條規定:「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」在本事實下適用其但書「法律另有規定」。 民法797條規定:「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,得向植物所有人,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。」同條第2項:「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,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,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。」乙得請求甲於相當期限內割取之,若甲於相當期間內未割取,則乙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。

  6.乙具有收割天然孳息之權利
       依據民法766條規定:「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,於分離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。」在本事實下適用其但書「法律另有規定」。 雖然不動產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,但民法373條有明文規定:「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,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。」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係交付後之利益,理當由買受人承擔,因此乙具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。

三、
  1.依據民法 53條規定:「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,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。」此修改章程議案,雖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席,但同意人數未答四分之三,顯然有違法令。得依民法56條第一項:「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法令或章程時,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。但出席社員,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未當場表示異議者,不在此限」到法院為形成之訴,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。

 
  2.無效。
        依據民法71條明文規定:「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,無效。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,不在此限。」其議案已違反民法50條第2項:「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,第四款、開除社員。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。」又依民法56條第2項:「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,無效。」所以該決議為當然無效。        

3.當然無效
        依據28年上字1911號判例:「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,固屬當然無效,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,但有召集權人召集時,經無召集權人參與者,不得謂其決議當然無效。」故本事實為當然無效。

參考資料 我+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
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6120102079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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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蔡彥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